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441号
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峰,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的上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迟少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兵,山东玲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2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欠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9185.20元;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2189185.20元;
二、双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履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出现一次违约,将承担欠款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的债权一并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玲珑集团德州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