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6900号
原告:江苏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欢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