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丹凤街19号恒基中心公寓A座四楼405B。
法定代表人:李今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其与东南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股份大厦19楼,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南公司主张其从**公司处承包南通凤凰书城钢结构及加固工程,工程竣工后,**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现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提供了《南通凤凰书城钢结构及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虽然合同上载明的发包人为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但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名称为**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从形式上审查,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故**公司主张其与东南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