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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2082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银行存款6740293.9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责任限额6740293.90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园林绿化公司银行存款6740293.9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