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253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本)
签发:


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在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在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湖南世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
本院受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世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秦文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