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本) 签发:
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在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在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湖南世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 本院受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世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