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524民初285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0975元,并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支付逾期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被告***在东阿县南张村棚户区工地承包了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部分施工工程,因为其施工需要,要求原告等为其提供雨污水管道清工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后经与***结算共下欠原告劳务费20975元未支付。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二被告应对上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劳务关系,我公司将东某南张工地承包给聊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我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提交证据1,被告***户籍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户籍信息以及主体适格;提交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0975元的事实;提交证据3,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中标候选人公示一份。证明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欠条是被告***给原告打的,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3无异议。 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提交证据2023年12月18日东阿县劳动仲裁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东某南张工地承包给聊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质证认为:因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请求法院核实,对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因该证据体现的是中标的项目中的一标段,确认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系被告中标的二标段所欠的工资款。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全部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根据本案已查证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工地从事雨污水管道和院墙清工劳务,工资标准为每天280元,原告***共计在岗98个工作日,原告***应得工资27440元,已支付原告***工资6465元,至今仍欠原告***工资20975元。2024年11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在建设单位:东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地点:东阿县南张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外配套雨污水工作性质:农民工共计在岗98工作日,日工工资280元应得工资27440元已付工资6465元共欠农民工工资20975元***。 另查明,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中标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结合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受被告***雇用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975元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就逾期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本院支持利息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即2025年1月9日起,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于2022年9月20日中标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原告***又是受雇于被告***在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工地从事雨污水管道和院墙清工劳务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本案中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本案东阿县南张片区**房室**段的总承包人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20975元及利息(以2097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所判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被告山东立方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