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5民初880号
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李海务村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