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5民初111号
原告:聊城市金龙腾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星光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卫育北路16号明星兰庭临街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金龙腾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金龙腾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金龙腾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金龙腾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