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11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1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1427元、执行费383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2105524元,收取诉讼费21427元,收取执行费3832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11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