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03民初833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王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14个月*10000元/月)。事实和理由:王某某2023年10月15日经工友介绍到某公司承建的某某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期项目上班,从事普工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某公司保管。2023年11月22日下午5点多在项目工地上班时从1米高处跌落受伤,受伤后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渝中院区诊断为:1、眶骨骨折;1、左侧眼眶内侧壁,2、头部损伤,3、面部挫伤,4、头皮挫伤,5、下唇挫伤,未住院。2024年12月9日,王某某就以上请求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王某某特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承接某某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期项目属实。王某某到工地时间为2023年11月初,后于2023年11月22日听说其受伤,受伤后未再到工地上班。考虑到工地特殊性,双方不一定属于劳动关系,王某某受伤后没有提供劳动,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相关诉讼时效也已经过,同样应予驳回。综上,请求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2月6日,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于2025年2月12日出具《证明》,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王某某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
审理中,王某某陈述2023年11月22日受伤后没有再为某公司提供工作。某公司陈述2023年11月初,王某某经人介绍到案涉项目工地,工作没多久听说他受伤了,就没有来工地。因没有工作多久,用工形式无法确定。
王某某举示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签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甲方处加盖的是某公司案涉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拟证明王某某与某公司于2023年10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中区,工作内容为小区地面拆除,合同期限是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某公司质证对该证据三性不认可,认为章属于项目上的章,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实内容。即使是真实的,也不是公章,且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应是公章或人事专用章,该章也备注了不得对外,且仅限于技术专用章,对劳动合同中入职时间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回复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视为某公司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虽然印证为技术资料专用章,但也表明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某公司举示撤诉裁定,拟证明王某某就本案撤回一次仲裁,应视为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某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某与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故王某某所主张的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某陈述2023年11月22日受伤后未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故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无需与王某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故王某某主张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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