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13民初627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红旗村老五里组。 被告: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