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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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君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长青路(农机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WK1R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君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2022)浙0226诉前调确10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费4520元、保全担保费2400元;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君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利息(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1619.2元,诉讼费2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已扣划存款9877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动产、股权、出入境证件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保险可供执行。
5.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9877元,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9877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1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童**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