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浙0382行审100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
被执行人曾某。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曾某的罚款内容,经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罚款212490.89元,对被执行人曾某罚款21249.09元。事实与理由: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参加乐清某中学迁扩建二期室外工程项目的投标中,两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参与乐清某中学迁扩建二期室外工程项目投标的直接责任人分别为赵某、被执行人曾某。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赵某、被执行人曾某在乐清某中学迁扩建二期室外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均无违法所得。乐清某中学迁扩建二期室外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21249089元。申请执行人认定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互相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罚款212490.89元,对赵某罚款21249.09元;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罚款212490.89元,对被执行人曾某罚款21249.09元;取消宁波盛某生态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曾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曾某、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曾某、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曾某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某生态园林公司、曾某的罚款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