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与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3520号之一 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786961914。 代表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192-206号内2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78373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平湖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朝阳东路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4729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与被告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被告***代为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53元,减半收取101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126.50元,由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