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52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08828G,住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40号2幢。
法定代表人:焦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416,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703101XK,住所地孝感市同升村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624,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项目负责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624,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项目负责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我院(2019)青2521民再申6号裁定书第一项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青25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至此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521执209号案件中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才让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