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1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吴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焦长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青25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交本院进行再审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私刻公章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于武汉女子监狱服刑,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初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面爆发,武汉封城,我院与武汉女子监狱联系得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限制出行,不能按时参加诉讼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审查再审申请人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涛
审 判 员 马海东
审 判 员 唐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索南项秀
书 记 员 张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