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翊伟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长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虽有联系,但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履行执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此外其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君行
审判员  强 斌
审判员  夏 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潘 雪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