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当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5930号
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08828G),住所地:城北区海湖大道40号2幢。
法定代表人:焦长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多杰当周(公民身份号码:×××),男,藏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多杰当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爽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致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