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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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保集半岛B3-15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TX7M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30765539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诉前调确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9949.7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79949.7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