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保集半岛B3-15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TX7M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30765539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诉前调确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9949.7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79949.7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