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路1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6元,减半收取3123元,由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