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终结(2019)浙0783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广福东街1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20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