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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4民初709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浮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街**弄**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