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4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42弄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台州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