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3幢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122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此后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6888元、执行费31633元。2018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浙A×××××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截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恢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