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79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吴明香,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田平,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文堂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田茂秀,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陈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岗县。

原告**、***、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波,贵州政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田小星,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周勇,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王国如,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文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EA6AJ0G。

负责人:顾福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存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524515H。

法定代表人:袁秋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存善,系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分公司员工。

原告**、***、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与被告***、田小星、周勇、王国如、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分公司、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波(特别授权)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波的撤诉申请是对原告民事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明香、田平、文堂明、田茂秀、陈吉负担。

审判员  王永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