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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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544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米兰阳光阳光园6幢一单元1102室。
被告:***,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市山路6号。
被告:嵊州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裘秋帆,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市山路18号。
被告:裘愉立,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状元名苑1幢一单元801室。
被告:嵊州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秋炎。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裘秋帆、裘愉立、嵊州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因本案须以(2020)浙0683民初6369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故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7月6日,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二、三、四立即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标的计算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祖明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