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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8003号之一
    
    原告: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FF0X4。
    
    
    
    法定代表人:周明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524515H。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6元,减半收取4398元,由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秀月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伟伟
    
        代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