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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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被执行人:***,男,197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张奇德,男,1962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赵樟明,男,196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欣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樟明。
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竹永敏。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款项3856588.14元及利息(其中75万元自2020年12月10日起、100万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100万元自2020年12月18日起、1106588.14元自2021年1月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律师代理费38000、财产保全担保费4000元;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41385.88元由五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奇德名下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05467.35元;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经法院司法处置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能成交;赵樟明名下位于江西省××县不动产已由本院(2019)浙0683执3362号案查封;***名下位于嵊州市××号××幢××单元××室不动产和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嵊州市××村不动产已被本案财产保全,因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目前由市政府协调一揽子解决方案,相关财产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亦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305467.35元。
鉴于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樟明、***、张奇德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奇德、赵樟明、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8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