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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秋炎。            
    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樟明。            
    被执行人:赵樟明,男,196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竹永敏。            
    被执行人:乐平赣东北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邢柯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赵樟明、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乐平赣东北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90796元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