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秋炎。
被执行人: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嵊州市剡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裘培成。
被执行人:裘愉立,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裘愉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裘愉立对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李建良的借款本息42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2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裘愉立虽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过岸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