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3执恢6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45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桩基工程款4165467.8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实地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在建工程一处外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在建工程现已由本院(2020)浙0683执恢811号案件启动司法处置。截至2020年7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恢6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