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7271号 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工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7元,依法减半收取913.5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83.50元,由原告浙江灿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