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某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2867号 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