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2867号
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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