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执恢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2栋六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春可,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路31号百万庄主楼21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8338.1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9883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