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5执保2986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账户已超额冻结,要求解除对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超额部分的查封。
经本院核查,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09账户银行存款1463489.3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91账户银行存款1463489.35元的冻结。
三、以280664.0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09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2月25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书记员 林芳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