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421民初664号之三
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扶绥鸿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8元,由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晏全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