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通绿色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同发路11号文化产业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金山桥新村1#楼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按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但快递实际签收人并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他人代收,在未核实送达是否真实有效情况下,原审法院缺席审理案件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再审的情形。该案判决后,在判决书被拒收、退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简单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且不足以与其他公司进行区别,该送达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错误,其中证据有存在矛盾的地方,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仅依据被申请人的片面之词及涉嫌伪造的证据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格及申请人的欠付数额有违常理。3.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申请人的唯一股东深圳市海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系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苏州市文庙古玩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徐州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华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恒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购得全部股权,本案所涉工程均是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股东之间合作关系密切,对申请人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也非常明确,在本案诉讼时,被申请人恶意隐瞒上述信息,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并在诉讼中伪造关键的证据,导致本案错误的发生。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予以再审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审诉讼期间,申请人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是***,原审法院按照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邮件显示签收人为***,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案缺席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正通公司原审提供了与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竣工结算审计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但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实。申请人主张其并非涉案工程发包人,但该主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内容,以及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申请人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审定的情况均不符,且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