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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23291.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果,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