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63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委托代理人***,是原告***之弟。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肖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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