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578号
原告:西安盈中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青化镇半个城村东北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盛世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花北路570号永和锦湾汇1-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盈中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世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盈中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盈中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