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808号
原告:渭南高新区智明钢化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红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IMA6Y29CJ6L。
负责人:***,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樊庄村十一组36号,身份证号:61210119********,居民。
被告:陕西森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李家村万达广场1幢1单元12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6E8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东油坊占村0292号,身份证号:41072819********,居民。
原告渭南高新区智明钢化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森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渭南高新区智明钢化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高新区智明钢化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