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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5民初3980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