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4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章大道丰全路南679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0119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40160689909。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支付其工程款22056698.94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书为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支付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2056698.94元及利息1519921.005元,共计23576619.945元;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履行方案如下: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支付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本金);剩余案件款项21576619.945元分三次付清,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6685566.31元(本金),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6685566.31元(本金),于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685566.31元及利息1519921.005元;二、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账户的冻结;三、若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宽裕,一次性支付清剩余全部款项;四、若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对(2024)陕10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1024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