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4民初6196号
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6幢06**15层5号(工位T096)(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3347250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汇丰安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33层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916432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汇丰安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并于9月16日向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原告***众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