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州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阳街道办龙首融景城6号楼2层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WHQD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滨江东路公路局家属院C1-2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522824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州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5年2月5日已产生325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53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70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