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9执68号
陕西金居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居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4)陕072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金居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公司履行案件款9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向汉台区人民法院缴纳了案件款9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50元,合计956350元。汉台区人民法院已将以上款项转入本院执行账户。案件款950000元已由申请人陕西金居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领取,案件受理费6350元已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29执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