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辉建设有限公司

奕辉建设有限公司;中锐科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481民初2346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加工定制某某区红薯智慧化冷链仓储物流生产加工基地项目的冷链车间、愈伤糖化车间、晾晒棚的主次结构,双方协商签订《钢结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暂定加工费总价约为1899625元,提货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一致并将合同交给被告盖章后,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0万元,但因被告公司原因无法完成加工。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示冷链车间现不能加工生产,如果厂里不能生产,5日内告知甲方(原告),30天内无息退回甲方预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提交证据:第1组证据:1、钢结构销售合同及图纸。2、中国银行电子回单。3、承诺书。4、某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及陕西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原、被告签订《钢结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技术、质量、材料执行标准、加工图纸及验收等内容。 2024年5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预付材料款30万元。 2024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中锐科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已收到甲方预付款叁拾万元整,因我公司原因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现承诺如下:一、冷链车间现不能加工生产,后续我公司解决完问题,原合同材料预付款叁拾万为:晾晒棚、糖化车间的材料预付款,材料到厂汇报甲方,根据材料到厂实际情况继续支付材料和加工费。二、如果厂里不能生产,5日内告知甲方,30天内无息退回甲方预付款,如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拆除厂里设备折价抵充预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钢结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预付材料款3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证明因被告原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退还预付材料款30万元,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付材料款30万元; 二、被告某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