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C15栋110-112、126-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阳腾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彩新街口汽配城6栋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腾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襄阳腾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每台48600的价格支付购买款。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腾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