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华颂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21民初15381号 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龙马社区人民东路与红旗路交汇处的大汉建材城陶瓷区1栋102-105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C15栋110-112,126-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颂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亚飞海晟实业有限公司、华颂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变更为由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原告湖南晨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