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8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2669156G,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芙蓉盛世花园********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7669XJ,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9月2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同年12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